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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律师回答婚姻移民法规

新闻来源:    新闻发布时间:2006-12-10 11:05:50

  

申请K-3签证需用1—134经济担保书

 纽约陈读友来函:

我是美国公民,于2001年与前妻离婚,又于同年12月与现妻结婚。我的现妻与她的前夫有三名子女,现归她所有。我于2002年1月申请她们移民,现已收到移民局收据。

1.K—3和K—4签证是向广州领事馆,还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?

2.我报税已10年,已满40点,我太太与继女子去领事馆面谈,可否免经济担保书?

3.其中一个孩子可否在大陆再读两年书,以后单独去签证?届时我为她们的移民申请是否仍有效?她们来美后,可否在美国调整身份?

答:1.  请K—3签证,需寄往芝加哥的移民局信箱,地址如下:lmmigration Naturalization Service P.0.Box 7218 Chicago,IL40680—7218,应填1—129F表(公民申请未婚妻移民),并附申请费及证明文件。不必另外申请子女,子女已包括在K—3签证申请之中。

2.  请您太太及她的女子,需做二次经济担保。申请K—3签证,需用1—134经济担保书。以后她们在美调整身份时,需用1—864经济担保书,要承担法律义务。

为您太太出经济担保书时,您只能计算与她婚后的那些季点。全部季点——包括父子关系未建立前的季点在风——可用于亲生及领养子女。是否适用于继子女,值得怀疑。

3.  孩子是您太太的家属,不能单独申请,所以若要两年后单独再获K—4签证,恐怕行不通。也许较好的办法是,让这个孩子现在先拿着K—4签证,两年以后再用。在大多情况下,国务院发的K—3、K—4签证,有效期是10年。

您太太及女子入境时,移民局会批准她们居留两年。为了延长K—3、K—4身份,她们必须申请调整身份,或申请移民签证,或1—130亲属移民申请仍在办理之中,或有其他正当理由,以说明为何要延长身份。

无论上述哪一种申请,若最后结果是没有批准,则K—3、K—4身份人士被指望于30天之内离境。

若您们决定让其中一个孩子等两年后再去领事馆申请K—4签证,而届时您太太及其他子女情况已有改变,领事馆很可能不接受该孩子的K—4签证身份人士,都不可以在美国转换成任何别的非移民身份。

 加州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大约需时4至6个月

 加州朱读友来函:

我是美国公民,女友在中国,想早日接她来团聚。请问:

1、  在美申请(未婚妻),还是婚后在美早请(公民配偶),哪种方式快些?需等多久?

2、  可否去中国结婚后,在当地美领馆办理移民手续?这样是否快些,有无其他捷径?

答:1、  申请(未婚妻)快些。在加州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,从送件至在广州美领馆面谈,大约只需4至6个月。而结婚后,为配偶申请移民签证,需等一至一年半之久,案件需经过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、全国签证中心,再转至广州美领馆。

2、  在大多情况下,世界各地的美领、使馆,都不会接受美国公民为其配偶提出的移民签证申请,除非美国公民能证明,其在外国的长住地址。

许多公民投诉,办理配偶的移民速度太慢。为此国会于去年通过了立法,新增一种K—3签证,以便美国公民可在国外与外籍人士结婚,而向国内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,提出1—130亲属移民申请,并于接到收件通知后,向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移民局,申请1—129F未婚妻移民,这必须用一个专门的邮政信箱号码。

申请K—3签证的等候时间,与申请K—1签证大至相同。至于捷径,若您的女友符合条件,且有美国公司担保,可申请H—1B或L—1非移民签证。这两种非移民签证,都允许持证人有移民意图,只要在其非移民签证过期时(而移民签证又尚未轮到),愿意离开美国。

 临时绿卡批准满两年前的90天内   申请转永久绿卡须填1—751表

夏威夷张读友来函:

我友于99年10月夏威夷,与一美国公司结婚,次年10月育有一子。因对方当初提供情况不实,婚后感情不睦,现拟提出离婚。

请问:

一、她结婚已两年,现在离婚是否影响她申请永久绿卡?若对方刁难,怎么办?

二、我友很爱她的儿子,离婚后儿子能由她抚养吗?(她丈夫与前妻已有一个孩子)

三、我友暂无工作,没有收入。离婚后儿子至18岁的生活和教育费,她丈夫应补偿吗?

四、我友无钱请律师办离婚。有何机构和人员可提供义务帮助?

答:

一、您友目前什么身份,来信未完全讲清楚,但我假定她持临时绿卡,她是担心满二年后申请转为永久绿卡的事。按法律规定,在临时绿卡批准满二年前的90天之内,外籍人士须填报1—751表,申请转为永久绿卡身分。

您友似是真结婚,且婚后还生一子。若她要求离婚且获准,她自己可填1—751表申请,需附婚姻是真实的证明文件。她不一定需要丈夫在申请表上签字,若移民局要与她面谈,她也不一定需要丈夫同去面谈。若于临时绿卡批准未满二周年之前已离婚,就不必等到满二周年前90天才申报1—751表,离婚正式办成后,就可以申报1—751表。

二、这一点我无法告诉您。孩子的抚养问题,需由她及她丈夫两人解决,若他俩解决不了,最后由家庭法庭判决。

三、同样道理,她的瞻养费及孩子的抚养费,需由离婚双方或家庭法院予以解决。

四、我不能把夏威夷所有提供义务帮助的机构都写给您。不过,您的朋友可试着与法律服务公司(legal ser-vices Corporation),亦称法律援助(Legal Aid)联络。这是一个非盈利机构,在许多州内向低收入人士提供服务。他们有两个部门:

一、     Legal Aid Society Hawaii 924 Bethel Street P.O.Box37375 Honolulu,Hi 96837-0375  (808)536-4302

二、     Native Hawaiian Legal Corporation 1164 Bishop Street Suite 1205 Honolulu, Hi 96813-2826 (808)521-2302  她还可以与下列机构联系:Volunteer Legal Services of Hawaii545 Queen Street, Suite 100 Honolulu, HI 96813 (808)528-7046 for Oahu 其他岛屿或当地律师协会,则可拨电话:1—(800)839-5200

 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约可快半年至一年

 爱荷华州廖读友来函:

本人为美国公民,欲于近期与在大陆的前妻复婚,并为我们的孩子(现年16岁)办理移民。请问:

1、  在复婚或公民未婚妻赴美或夫妻团聚等不同选择下,那一种最容易在短期内办理成功?

2、  我们的孩子以哪一种申请做法,可以和我前妻一同移民?

答:

1、  我假定您的永久居留权不是由下列办法得到的:您的父母为您申请(永久居民申请未婚儿子,或美国公民申请未婚儿子)或您的另一配偶为您申请。如果事实真是这样,那么您自己以前是否合法移居美国,或申办移民时是否犯过欺骗,就可能有问题。

除此之外,您前妻不符合随后团聚的条件,因为你们的婚姻关系,是从即将来临的结婚日期算起。至于申请未婚妻非移民签证,与申请移民签证相比,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约可快半年至一年。

3、若您想要孩子获移民签证前来美国,您可另外填一张1—130表,为孩子单独申请。若您想孩子跟母亲一起持K身分来美国,您可把孩子的名字也填入1—129F表(申请未婚妻),送入移民局服务中心。

 移民局批准时  结婚未满两年  拿到的是临时绿卡

 纽约张读友来函:

我于2000年5月,持K—1未婚妻签证入美境,并于六月与先生结婚,同时送件申请绿卡。2001年,4月问话结束时,移民官说我们的申请资料还在总部,需等资料到了,再通知我在护照内盖章。但至今未收到任何通知,向移民局询问也无用。请问:

1、  如何才能快点拿到临时绿卡?

2、  是否拿到临时绿卡后一年九个月,才能申请正式绿卡?

3、  我的护照内未盖章,是否不可离境?

答:1、  来信所示您住纽约布绿岑,我假定您是曼哈顿移民局问话。问话时案件不能结束,有许多原因,包括档案找不到。您本人或您的法律代理人,应继续向移民局查询。若从移民官那里得不到适当的回答,可逐步升级,询问主管、部门领导、代理副局长、副局长、局长。查询后应等候一至二个月,若无回音,再升级询问。您也可争取您地区的众议员或参议员办公室,出面为您查询。

2、  若移民局批准时,结婚尚未满两年,拿到的是临时绿卡,须于结婚满两年前的90天内,申请转为正式绿卡。若移民局于2002年6月以后批准您的申请,您拿到的已是正式绿卡,不必再申请。

3、  自97年4月1日起,在美洲非法居留满180天或一年者,一旦离境后,就会面临3年或10年不许再入境之罚。申请调整身份人士,若不受上述限制,可事先申请并领到返美许可证,并持之离境。可填1—131表连同申请费,一起向地方移民局申请返美许可纸。在纽约申请,等候时间为90至180天。请注意,申请调整身份人士(H-1B或L-1身分除外),若无返美许可纸而擅自离境,则被认为已放弃其申请。

 申请K—1签证的条件

 陈读者问:

我在1994年获得美国公民身份。透过同事介绍,认识住在中国一名43岁女士,已通信和电话交往数月。听说我能用K—1签证申请未婚妻来美国,应该如何著手?是不是要去当地移民局填表?有些什么表格要填?需要雇用律师吗?我和未婚妻要准备什么资料?

答:K—1签证允许美国公司申请海外未婚夫/妻来美,并在未婚夫/妻来美后90天内结婚;婚后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调整身份绿卡。只有打算同住并结婚夫妻的真诚情侣,才会给予K—1签证。若当事人为利益而滥用此签证,将受到严重处罚。

申请K—1签证,您可骋用律师或试着自己处理。如果您选择自己处理,可前往当地服务中心拿表格,或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网站下载。

您需要填写1-129F表,您和未婚妻都要填C-325A履历表。其他文件则为你们过去两年交往的证明、您和未婚妻各两张护照照片、美国公民纸、过去婚姻结束证明,和任何其他能证明你们两人的真诚关系,包括你们自己陈述、您俩交往的声明书。

先生为美国公民   太太可在美国调整身份

 加州李读友来函:

我于2001年1月抵美,读硕士学位,与先生相恋6年。一年半前他先依亲移民美国,我来美后即办理结婚。请问:

1、  我能否在美调整身份?(已交1-130表)

2、  我是否一直要保持合法身份?一理失去身份,怎么办?

3、  我能否申请V签证?

4、  我先生的父亲是公民,早为儿子办了未婚妻子女移民申请,现可否转为公民已婚女子类别(我们婚前其父已是公民)?可否重新申请绿卡(他持绿卡已有一年半之久)?

5、  有无其他捷径?未获调整身份前,可否回国省亲?一旦回去,会否被拒发签证?

答:1、  只要您保持合法身份,或您先生成为美国公民,您可以美调整身份。

2、  当然在美一直保持合法身分较好,若您失去身份,很可能须等先生成为美国公民后,您才能调整身份。

3、  不能。V签证只用于2000年12月21日之前,送入1-130亲属移民申请表,及已经等了三年的人士。

4、  若您先生愿意的话,他可放弃现在的永久居留权,并作为公民的已婚子女类,重新申请。但若他以前是作为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类移民,就不能保留以前的排期,因为那个已经被(用掉)了。若他以前是别的理由移民,应知道永久居民是不可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,他必须去美国驻外领事馆面谈。

5、  您申请职业移民也是有可能的,至于可能性有多大,我无法告知,因对您不够了解。

在尚未调整身份之前,即以目前的签证身份离开美国,这种做法不可取。F-1签证是不准许持有人抱双重意图的(移民或非移民)。而您去美领馆面谈时,又不一定能再获F-1签证回美国。将来若您获H-1B或L-1身份,持之回国,再获签证重返美国的机会就多些。

有合法签证出入就不会有问题

 加州读者joseph.y.we问:

本人为美国公民,与大陆女子结婚,在美国及大陆两地均完成结婚手续。内人因工作的关系,5年后方能来美长住,在此之前,每年只能来美小住1—2个月,本人问题如下:

1、  此时是否适宜为内人办绿卡?或何时办较佳,原因何在?

2、  未办绿卡前,每年以中国大陆护照出入美国一次,是否会影响其5年后绿卡申请?

答:1、  建议在太太可来美常住的一年之前,开始申请在美居留身分。

2、  只要签证时照实回答,有合法签证出入就不会有问题。

 与公民结婚而取得绿卡需连续3年居美才能申请公民

 阿肯色州读者叶慧玲问:

我结婚时丈夫是美籍华人,我于2000年6月5日取得正式绿卡。现我俩想回大陆或香港工作。我知道绿卡持有人每年需在美国境内住半年以上,才可确保绿卡身份有效,而且在申请公民时,符合在过去3年内,有一半时间住在美国的要求。若我在大陆或香港的美国公司任职一年以上,我的绿卡是否持续有效?我2003年是否仍可申请入籍?我申请入籍时是否一定要居住在美国?

答:你已经获得正式绿卡,因你是透过与美国公民结婚途径取得绿卡,要申请公民,必须要满足二个条件:

1、  连续3年持续居留美国。

2、  你本人身在美国境内一年半以上。离境少于半年时间,不会中断你的连续居留时间,除非你有足够的理由,例如你本人或丈夫为海外的美国公司工作;离境超过一年,你必须申请保留连续居留,否则你的身份会中止。

申请保留连续居留,你必须满足下列条件:

1、  在提出此申请之前,已经身在美国境内居住连续一年,没有中止。

2、  将离境为以下的海外美国机构工作,并签有合同:

——美国政府部门;

——美国研究学院机构;

——美国公司或拥有多数股份的子公司;

——有美国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,并且你不是在成为美国永久居民这前加入。

3.、必须在离境满一年之前,提出此申请(需填写N-470表格preserve Continuity of Residence for Natu-ralization Purposed).

   最后,在你申请入籍之后到批准之前这段时间,你必须维持连续居留。入籍申请可以在你的连续居留时间满3年之前3个月提出。在宣誓入籍时,你必须身在美国境内。

若与美国公民结婚B2签证过期  通常可获原谅

 纽约雷读友来函:

我于2000年10月,持B2签证由香港来美,申请延至2001年10月,于11月才收到批准通知。我于2001年10月与美国公民结婚,12月才由律师申请绿卡,现已收到移民局通知,约见办理工作许可证。请问:

1、  若B2签证已过期,会否影响申办绿卡?

2、  约等多久才能取得绿卡?

3、  若无绿卡,可否申请社安卡?

4、  我可否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,持之回香港探亲?会否被拒绝再入境?

5、  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需等多久?要特别理由吗?

答:

1、  若与美国公民结婚,且是真结婚,B2签证过期,通常可被原谅。

2、  透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取得绿卡,需等多久,取决于地方移民局的办事速度,你可向你当地移民局或您的律师查询。

你应明白,除非您是于婚后两年才获准,否则您取得的是临时绿卡,如果那样的话,您须于获临时绿卡满两年前90天之内,向管辖您住地的移民局服务中心申报1—751表,要求转为永久绿卡。

3、  您从地方移民局那里获得工作许可证之后,就可申请社安卡。

4、  您可填1—131表,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,用以旅行。你填1—485表申请绿卡之前,没有身份的时间似乎只有两个月,不会被拒绝再入境。按96年移民法规定,自97年4月1日起,在美非法居留满180天或一年者,才会罚以三年或十年拒绝再入境。

5、  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需等多久,通常取决于地方移民局的办事速度,您应向您当地移民局查询。

申请返美许可纸,通常不需特别理由,但对于只是为了申请人要度假就给其返美纸,有些移民官对如此做法表示疑虑。若有紧急需要,返美纸可于一或二天之内就批准,例如家庭成员严重受伤或死亡,但通常须有文件证明。

 

綠卡配偶有名額限制

問:我於今年初在美國登記結婚,我太太現在持F-1學生簽證,而我是綠卡身分,今年11月份之後就可以申請公民入籍。請問,我現在是否可以替我太太申請綠卡,如果我為太太提出綠卡申請,她是否可以保持學生簽證一邊上大學一邊在美等候綠卡。

聽說從申請入籍到成為公民最少要等一年的時間,如果我現在就替她申請,當我成為公民之後,她是否能自動轉為綠卡身分?我應該怎樣做才能更有利且更快速地為太太申請到綠卡。謝謝!

答:1.你是綠卡的身分,想為持有F-1學生簽證的妻子申請綠卡。因為綠卡配偶有名額限制,所以,目前你的太太應保持學生簽證,一邊上大學,一邊在美等待排期。

2.申請入籍到成為公民,依移民局作業的進度,現在大約須要等待一年左右。

3.一旦入籍成為公民,因為與公民結婚而取得的婚姻綠卡,沒有名額的限制。所以,屆時,你為太太申請送件後,你太太即可在美居留等待,然後,再通知移民局將原來的綠卡配偶,改為公民婚姻綠卡的申請。

(本文由聯合律師事務所林榮傑律師解答)

 

臨時綠卡離婚 拿不到正式綠卡

問:
1.我於2003年底從大陸來美和一白人結婚,上個月剛拿到臨時綠卡,現在先生要和我離婚,我如何可獲得補償?為了他,我放棄了大陸優越的工作。

2.現在沒有工作,可否從法津上責成他支付我的律師費?

3.有人說,輸方要支付贏方的律師費,我能贏嗎?因為他找了另外一個女人。

4.離婚後,我可否拿到正式綠卡?要多久才可拿到正式綠卡?我的臨時綠卡有效期到2006年10月。

答:
1.根據你所提供的訊息,你與先生結婚大約兩年,由於你們的婚姻虝海愕难a償很可能微不足道。假如你是在和他結婚後,放棄了大陸的優越高薪工作,而且來美後一直沒有工作,你可向家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請撫養費。撫養費數額多少,將取決於你來美後和你先生的實際生活情況,以及你大陸的薪資數額而定。你們如果婚後共同購買了房產,你也可要求房產分配一部分歸你。

2.不行。如果法官覺得你應該獲得一定數額的撫養費,法官可以要求你先生預支你的律師費,最後從撫養費中扣除。

3.在美國打官司,輸方沒有義務支付贏方的律師費。因為你提供的訊息有限,我們沒有辦法判斷你能得到多少補償。你先生有其他女人,並不構成你能得到多少補償的原因,這只能構成你離婚的原因。

4.離婚後,你不能拿到正式綠卡,除非你能證明先生拋棄你、虐待你。

你如果有具體的案子,可以請律師到移民局去查詢你案子的進展情況。

 

婚姻綠卡轉正 需先有臨時綠卡

問:我於2003年6月與公民結婚,去年4月打完指模。但至今未收到面談通知,也未拿到臨時綠卡。我可否直接申請正式綠卡?如可以,除填I-751表格外,還需填什麼表格?以及需附加什麼文件?另外,公民先生幫我兒子申請來美,除了填I-130、I-485表格外,還需填什麼其他表格和準備什麼資料?


答:1.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綠卡,一般而言,目前大約須等待一年。而臨時綠卡尚未拿到,那麼,將無法提出申請正式綠卡。
2.I-751是將臨時綠卡轉變成正式綠卡的申請表,你如果尚未收到臨時綠卡,那麼I-751表,應無法提出。
3.如果你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丈夫,想幫你的兒子申請來美,若你的兒子要在國內面談,應填寫I-130,若你的兒子想入境美國面談,則應多填I-485表格。

政治庇護家屬 不能申請女朋友來美

問:我現年22歲,父親的身分是政治庇護,他做為申請人申請我,我於2004年7月到達美國,現在的身分也是政治庇護。但是我的女朋友現在也是22歲,還在大陸,請問:
1.我現在能申請女朋友來美國嗎?如果能,我應該怎麼申請?
2.如果不能申請她來美國,那我現在能不能在國內找關係和她領到結婚證,讓她以我妻子的身分,再申請她,這樣做行還是不行?

答:由於你的身分屬政治庇護家屬,因此:
1.你不能申請女朋友來美國(只有美國公民,才可以申請未婚妻來美)。
2.假定你與女朋友結婚,只有你取得綠卡或成為美國公民,才有資格申請配偶移民。

持 K-1 簽證來美 未經擔保人調整身分 將處於困境
问:我在2001年以K-1簽證來美國,但是未與申請我來的美國公民結婚,當時也沒申請任何證件。2004年8月,我的公民姊⑾移民局遞交申請我的有關表格,也有收據。請問:
1.如果我被移民局抓到,會不會被遣送回中國?
2.我有一個報稅號碼,能否要求雇主幫我報W2,還是我只能自己報散工稅?

答:1.那些以K-1未婚夫/妻簽證入境美國,而沒有與當初擔保的美國公民結婚的當事人,所面臨的困境在於:目前美國移民法沒有辦法讓這種K-1簽證者成為永久居民,或拿到任何合法身分。

你姊姊為你提出的申請,不能幫助你留在這裡等候,因為你的類別目前要等12年,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允許這種類別的當事人,以此原因在等候期間,合法留在美國。

你也不能只因提出這份申請,而獲得工作許可。如果你被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(USICE)抓到,你有權在移民法庭上申辯。但是,因為你已在美國超過一年,沒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,除非促使你申請政治庇護的情形,是在你進入美國之後才發生,或是在你提出庇護時才發生的。

在移民法官面前申辯時,你可能可獲准自動離境,而不發遞解令。但是,依1997年起實行的現行法律,你將被限制10年內不准入境,因為你於1997年4月1日後,已在美國非法居留至少一年。如果要在10年限制期之內返回美國,你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豁免。

如果你申請非移民簽證,可申報I-192表-非移民事前入境許可申請。假如你申請移民簽證,你可申報I-601表-不可入境的豁免申請。

2.雇主僱用非法居民是違法的。就算你有一個報稅號碼文件,也無法讓你合法的被雇主聘用。

如果雇主被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查到,並證明他們一直聘用非法居民,雇主仍然可能面臨罰款。但是相反的,雇主根據稅法,必須為雇員申報W-2。聘用非法居民的雇主,因此處於左右為難情況。你只有報稅號碼,不能解決雇主的難處。

遞交I-751轉正式綠卡 大約需等一年
問:我於2002年與美國公民結婚,符合245(i)條款(我是非法進入美國),2002年4月通過問話,拿到兩年臨時綠卡。2004年4月臨時綠卡過期,但是移民局還是沒有通知問話。之後我renew了我的臨時綠卡,他們又給我一年期限。可是直到現在(2005年),移民局還是沒消息。請問:我現在該怎麼辦,才能快點拿到我的正式綠卡?我不知現在可以申請入籍(臨時綠卡即將滿三年)嗎?這樣做對取得正式綠卡有沒有幫助或損害?

答:你沒有說明,是否已向移民局遞交I-751轉正式綠卡申請表。如果沒有,你必須立即補辦,原因是你沒有提出申請,移民局是不會通知你問話的。如果你遞交了此一申請,大約需時一年。

 

結婚申請身分需填I-130、I-485、G-325A表

问:我是美國公民,於今年初認識朋友的妹妹,她已離婚,且有兩個小孩,分別是13跟11歲,去年8月初她和兩個小孩持中華民國護照來美觀光,如今我想與她結婚,請問該怎麼做?需要填些什麼表格?

答:結婚申請身分,需填I-130、I-485、G-325A表格,如想申請工作許可,則需填I-765。兩個小孩需各填一份I-130及I-485,因尚未滿14歲,不需填G-325A。


公民丈夫在婚後兩年內去世 外籍配偶的婚姻綠卡難過關

问:我的表姐於2001年初來美,2003年6月和美國公民結婚後,立即申請兒子來美。2003年10月,表姐收到親屬移民(I-130)、調整身分(I-485)和工作許可(I-765)申請的批准信;其子的I-130也在同年12月批准,並在2004年3月收到第二封信。但在此之後,兒子就沒有收到任何通知。
2004年6月,移民局通知表姐及表姐夫面談,但因表姐夫住院沒去面談,並申請延到8月。表姐夫於7月突然去世;悲痛無奈中,8月表姐面談時,因結婚未滿兩年,不給綠卡。請問:

1.我的表姐應如何繼續申請綠卡,或用其他途徑申請?
2.其子今年滿18歲,可採取什麼途徑,申請兒子盡快來美團聚?

答:1.如果美國公民配偶在結婚兩週年前去世,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批准外國配偶的婚姻綠卡。
您說您表姐收到她的I-130、I-485和I-765申請表批准信,假如她同時申請I-130和I-485,她的I-130申請表應該在2004年8月面談時,才會審理
(即為她先生去世後)。
假如她的I-130申請表,在先生去世前就已批准,那麼可能可以繼續辦理,只要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同意,依2002年移民家屬擔保法案的人道理由,恢復已批准的申請。

當然,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也可能聲稱,復原條規不能撤銷已定的法律,即美國公民的鰥夫或遺孀,只能在和美國公民結婚兩週年後去世者,才可申請。

假如您的表姐決定要申請此復原條規,她必須要有合適的親近家人成員,做為經濟擔保人,來取代去世前夫的擔保。此取代擔保者可以是: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的父母、岳父母、兄弟姐妹、孩子(至少要達18歲)、女婿、媳婦、丈夫的兄弟媳、丈夫的姊妹夫、祖父母或孫子女。

您沒有提及,您表姐是如何進入美國的,以及她目前的簽證身分。在此假定,她是合法入境,或有資格以245(i)條款調整綠卡身分,此條款允許大多數類別的當事人,只要在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了勞工證或移民簽證,而且在2000年12月21日前已身在美國,可付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罰款後,予以調整身分。

假如她屬合法入境,但現在已超過了在美合法逗留的時間,又不符合245(i)
條款資格;但她遇到並和另一名願意擔保她,成為永久居民的美國公民結婚,您的表姐仍可以調整身分。

假如她符合245(i)條款資格,她可以用其他一些辦法來調整身分。譬如,透過勞工方式,以她的技能由美國雇主擔保申請。

2.因為您表姐的前夫是她兒子的申請人,兒子的I-130移民申請,也會因申請人死亡而自動取消作廢。但若在繼父死亡前,申請表就已批准的範圍內,他也可能依照上述所提人道理由,提出申請。

假如無此可能,您的表姐若遇到,並和另一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兒子滿18歲前結婚,他仍可依繼子的身分,提出申請。當然,若是和美國公民結婚,可以讓其子快些來美。

 

夫妻分開報稅 須有適當解釋

問:我在2004年5月拿到婚姻臨時綠卡,此卡在2006年5月到期,我瞭解在到期90天前,可遞交I-751申請正式綠卡。
有朋友告知,我跟我先生必須聯合報稅,以便在日後的面談中,取信於移民官員有關我們婚姻的真實性。
但因我先生目前有Child  Support等的考量,他覺得我們暫時分開報稅,可避免我捲入他的其他法律問題的麻煩中。
請問:如果我們分開報稅,是否真的會影響我日後提出正式綠卡申請,以及入籍申請的速度?甚至被移民官所拒絕?

答:婚姻臨時綠卡(即兩年綠卡)轉正式綠卡,必須證明婚姻的真實性和繼續性;當中包括共同擁有、共同報稅、共同生活。而證明的責任,是在申請人這一方。

如果你們夫妻分開報稅,並且有適當的解釋,而移民官也予接納;再加上你有其他的文件,來證明婚姻的真實性,你的正式綠卡應會批准,也不致影響入籍申請的速度。但相反的,如果你的解釋,移民官不予接納,那麼你的正式綠卡申請將會遭到否決。

 

公民配偶非法居留未達180天婚後一年內可移民來美
问:我朋友去年在美國辦了簽證延期,但沒有通過。朋友繼續留下來,造成非法居留,而她未婚夫是美國公民。我朋友現在人在台灣,未婚夫也在台灣,請問結婚後多久,她可回到美國?容易拿到綠卡或公民嗎?但未婚夫在台灣並沒有工作,請問這樣的結婚有效嗎?因為之前看到一篇報導說美國公民到國外去,除非能證明長期工作或是長期居留,否則結婚可能無效?

答:需要看令友在美非法居留時間而定。如非法居留沒超過180天,則令友結婚後,一年之內即可移民來美。她的未婚夫只要在美國有工作,提得出生活擔保即可。


和公民結婚兩年後來美 進關時會被考慮為永久居留
問:我與前妻離婚後,2002年4月10日在大陸和現任妻子結婚。之後我回美國申請太太和三個小孩,他們在今年4月12日入境美國。按登記結婚至入境已超過兩年,我們收到的綠卡是兩年而不是10年的。是移民局搞錯了,還是法律規定的?現在我們該怎麼辦?該去申請10年綠卡,或等移民局寄來?

答:當事人在和為他們申請移民的配偶,於結婚兩年或兩年多後進入美國,進關時是會被考慮為永久居留,而不是有條件居留的。

依您的情況,會發生錯誤,顯而易見是你妻子和她的孩子,在結婚不到兩年時,已以移民簽證方式,從領事館拿到有條件居留權。您的家人很幸運地能理解這個兩年的法規,並且直到兩年過後才進入美國。為糾正檢查官員的錯誤,您的妻子和孩子可以提交I-90(更換永久居留卡申請表)。

但是,您必須知道,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辦很多案件時,常有不願遵循法律的趨向,您可能要費很大的功夫,才能解決這個問題。


取得移民簽證後 六個月之內須進入美國

问:我想請教關於DV-2005的問題。我居住於台灣,今年參加移民抽籤活動,如果我幸運地被抽中,是否必須立刻到美國居住,否則不能保留此綠卡?另外,我要如何進一步成為美國公民?而我到美國居住後,美國政府是否會協助我找到合適工作?

答:1.在取得移民簽證後,六個月之內必須進入美國。

2.要成為公民,則必須在獲得綠卡五年之後申請,當然還需符合其他申請公民的條件。

3.美國各地的勞工部門可以協助你就業。


工作、婚姻綠卡可同時申請


問:2001年4月,公司幫我申請工作綠卡,資料遞交至Vermont移民局,2003年5月我收到勞工卡及A#,也已打指模(2004年4月補交2月份文件,USCIS已收到)。
最近我與美國公民結婚,希望同時經由公民為配偶申請綠卡的方式調整身分,請問:
不知可否這樣申請?
如可同時申請,兩者那一種會快些(工作/婚姻)?
婚姻申請綠卡是否還經Vermont移民局申請,或是要向另外地區申請(我們現在住在紐約市)?
手續如何?

答:1.你雖已申請勞工綠卡,但是,現在正處於等待中,最近因與美國公民結婚想申請婚姻綠卡。兩種綠卡可以同時申請,只是如果獲得其中之一的綠卡,那麼另一申請案件,則須撤回。


2.一般婚姻綠卡因為沒有名額的限制,應會比較快速獲得,同時婚姻綠卡,只要持卡三年後,就可申請成為公民。


3.婚姻綠卡須向居住地的轄區移民局辦理,你若居住紐約市,應向紐約市地區的移民局提出申請。


4. 申請婚姻綠卡的手續與一般申請移民案件,並無不同


丈夫是美國公民 可幫妻子申請調整身份
问:我本人是持中國護照,以B-1簽證合法進入美國,但目前已非法逾期居留超過一年。我的未婚夫是美國公民,當我與他結婚後,應如何辦理合法身分及申請親屬移民?大概要多久才可以拿到工卡及臨時綠卡?請予指點。

答:你可以向居住所在的洛杉磯移民局,申請調整身分。大約兩個月,即可取得工作許可(C)9卡,約10個月就會安排你和丈夫前往移民局面談。一旦面談通過,即可取得臨時綠卡。
面談的主要目的,是確定你們婚姻的真實性。
申請臨時綠卡 面談如通過護照應加蓋I-551章


問:我是2000年12月以商務簽證來美,三個月後申請學生簽證獲得批准。2003年6月我與一名美國公民結婚後休了學,同時向移民局遞交調整身分的申請。2004年4月移民局通知面試時,才知道2000年上半年(我還在大陸),我以前的男友(美公民,2000年上半年就已分手),已用未婚夫的名義為我申請,我猜想前男友未註銷此申請,所以移民官面試時問到此事。
面試完後移民官未在我的護照上蓋印,只說一個多星期我可能會收到移民局的一封信。

請問:1.這樣的情況我的面試是否通過?2.如果未通過,我應該怎麼辦?

答:1.你與美國公民結婚後,申請婚姻綠卡,並至移民局接受調整身分面談。而面談時移民官提及2000年你前未婚夫曾幫你以未婚妻身分申請來美簽證。

2.一般而言,面談完成後,移民官會為核准的案件申請人,在護照加蓋I-551章,作為臨時綠卡的證明。如果你的護照未蓋章,而移民官也告知你將會收到另外的通知,那麼,你應該是未通過面談。

3.你應繼續與移民局聯絡,並於接到通知後,提出你婚姻真實性的證明。

移民局應會求證你是否假結婚申請綠卡。因為你的前未婚夫2000年上半年幫你申請簽證,而你2000年12月申請商務簽證來美時,如果申請書上沒有註明你前未婚夫已替你申請未婚妻來美簽證,可能被移民局視為有意欺騙,進而影響你的綠卡申請.


離婚後申辦綠卡 仍須證明婚姻真實性

问:我與一美國公民A在2002年6月結婚,但因個性不合,經與婚姻顧問諮商,終究決定離婚。我已有臨時綠卡,2005年2月到期。請問:

1.我是否可以獨自辦理申請永久綠卡?何時該辦理?應填何種表格?

2.我在2004年1月12日申請離婚,照理應會在今年7月得到法院的許可。請問若8、9月與另一名美國公民B結婚,是否會影響永久綠卡的申請?

3.倘若申請永久綠卡失敗,到時再重新申請與B的結婚文件,會不會讓移民局認為我的婚姻不真實?

答:1.你與美國公民結婚後,獲得臨時綠卡,現在正辦理離婚,打算獨自申請永久綠卡。你若要獨自辦理永久綠卡的申請,你必須向移民局提出婚姻是真實性的證明。如果以家庭暴力的原因而辦理離婚,則申請的時間與表格和一般申請永久綠卡,並無不同。

2.你申請永久綠卡的許可與否。是取決於你第一次與美國公民的婚姻是否真實性,應與第二次婚姻無關。

3.你若短時間內用兩次婚姻的關係申請婚姻綠卡,移民局應會合理懷疑其婚姻真實性。


孩子在美國出生 父母不能自動獲得綠卡
问:1.如果在美國境內產下小孩,而父母親沒有身分,父母親會自動獲得綠卡嗎?還是得將小孩帶回父母親的國家,等小孩18歲後才返回美國?
2.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,需要辦理何種手續,才能獲得綠卡?(需要填何種表格?)

答:孩子在美國出生,屬美國籍。但不會因孩子的出生,而讓父母親自動獲得綠卡身分。當孩子年滿21歲後,便可以替父母申請移民利益。
父母有權決定孩子的生活環境和一切,可依家庭需要帶他回父母的國家,由於孩子具美國公民身分,任何時候都可以返回美國。

婚姻是真的 且沒簽正式分居文件 CIS 還是可以批准移民申請
问:我於2000 年 12 月以 K-1 身分來美,2001 年 2月與青梅竹馬的美國公民結婚,並由他替我申請綠卡。我們在2001年底一起見過移民官,但至今還未取得臨時綠卡。我夫妻倆在佛羅里達州一起購買了房屋,共同生活且共同報稅。但近期我發現丈夫一直以來都有外遇,他不願意離開我,也不想離開外遇對象,而我則不願再這樣生活下去。請問:
1. 至今已三年多了,為何我還未取得臨時綠卡?
2. 若我們離婚,我怎樣可以取得永居留權?
3. 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?
4. 我是否要蒐集證據?何種證據?
5. 若我不離婚及單獨到紐約生活,怎樣可取得永久居留權?

答:1.在此無法告知,您為何還未取得臨時綠卡,可能的原因很多,例如:移民官員不相信您的婚姻是真的、背景調查還未通過、移民官沒有注意到你的案件、檔案有所遺失、您的配偶扔掉或誤放您的面談通知或申請批准文件等。

2. 您在 2000 年 12 月以 K-1 身分來美後,應是在入境 90天內結婚,所以您的婚姻現已超過兩年的時間,因此,將來您從美國公民及移民局
(CIS) 取得的身分,會是正式永久居留身分,而非臨時綠卡。

然而,如果您在取得身分之前就已離婚,便要費些勁兒才能取得綠卡。如您已離婚或法律上已分居,原先的綠卡申請便不能繼續辦理,必須再從其他途徑辦理移民手續,例如再結一次婚、由家屬申請移民,或辦理職業移民等。此外,假如您曾被配偶虐待,您便可能可以根據「反對婦女施暴法案」(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),自行辦理移民申請。

3.您應儘量蒐集證據,證明您的婚姻關係是真的,以及您與丈夫一直都住在一起。欲向CIS申請其他移民福利,您的婚姻關係是否為真,便是一個重大關鍵。如您曾被丈夫虐待,應蒐集、保留所有被虐證據。太多與您相同處境的人,即因未能及時把握所有的證據,導致之後很難再去證明曾經被虐一事。

4. 請參考上述答案。

5.若您在未離婚的情況下,從佛羅里達州搬到紐約生活,您可以通知佛州的移民局,告知遷移一事,並可要求他們將您的案件保留在佛州,或者轉送到紐約當地的移民局。跨州轉送申請案可能會更加延誤您的案件處理時間。

只要您的婚姻一開始是真的,在沒有簽署正式分居文件下,CIS還是可以批准您的申請案。對您申請案有利之處在於,你們已跟移民官面談過,若當時移民官員並未懷疑您倆婚姻的真實性,那麼紐約或佛州的移民官員,不一定會堅持要您丈夫一同去面談,才對您的申請做出最後的裁決。

只要條件適合 沒收到婚姻綠卡仍可申請入籍
间:我於1999年辦理K1簽證進入美國,並於一個月內與未婚夫(美國公民)結婚。2000年12月收到移民局通知面談,面談通過了並在我的護照上蓋印,一直到印上的兩年期限結束,都沒有收到臨時綠卡,但我已在臨時綠卡到期的90天內,(9/7/2002)遞表申請正式綠卡,現在我還是沒有收到綠卡。去年(2003/12月)是我通過綠卡面談滿三年,請問:沒有收到綠卡可否申請入籍?

答:沒收到綠卡,只要其他條件都適合,還是可提出入籍申請。


綠卡申請撤回 同時會通知離境日期

問:本人 2002 年 4 月以 B1簽證到美後申請了三個月的簽證延期,同年 6月與公民在加州結婚,8月開始遞表申請身份調整。但因與先生個性不合,於同年 10月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,然後一直留在美國境內,並於 2003年5 月底收到法庭的離婚判決書。但是 2003 年 4月,移民局通知我面談,我因正在離婚,沒有出席面談,在收到離婚判決書後,由律師寄信至移民局告知沒有出席面談的理由,移民局亦來信告知我的
Case 已經 Withdraw。然後我於 2003 年 6月與另一公民結婚,現準備再申請身份調整。 我的問題是1、怎樣知道我的身份是否已「黑」了?2、我在短時間內有兩次婚姻,面談時移民官會刁難我嗎?3、在這種情況下,移民官通常會問什麼問題?4、應該作出什麼準備工作?5、我已和第二任丈夫生了小孩,這樣對申請有幫助嗎?6、現時在加州,提交申請多久後會安排面談?

 答:1. 當 2003 年 4月,移民局通知妳出席面談妳的婚姻綠卡申請案時,妳因故未出席,妳的綠卡申請案應已被退回。通常移民局退回妳的綠卡申請案時,應會同時通知妳,應何時自動離境。妳的逾期居留應從那時起算。
 2.妳在很短的時間內,有兩次婚姻的行為,移民局在面談時,應會有合理的懷疑妳婚姻的真實性,但這並不影響第二次婚姻的事實。
 3.移民官面談時,他的問題應著重於確定妳第二次婚姻的真實性。
 4.妳應熟記與妳先生的婚後生活在一起的細節,並能向移民官提出妳們在一起生活的證明,如夫妻兩人的房契、貸款抵押書、水電瓦斯表等。
 5.有了小孩對證明妳們婚姻的真實性,有絕對的幫助。
 6.移民局面談進度,應視加州移民局忙碌的情形而定。


從未結婚 在填移民表格時 正確答案應寫「未婚」

问:來美時,我護照上的婚姻狀況是「已婚」,來美簽證上也是填已婚,事實上,我沒有結婚。來美後,我詢問律師,說是只要護照寫了「已婚」,就必須辦離婚證,於是我托人在原居住國辦了一張,後來丟失了。現在我換了新護照,婚姻狀況是空白。請問:
 1.填寫移民申請時,我是填已婚還是未婚?
 2.如果我填未婚,移民局是否會去查以前的護照或簽證檔案,然後說我欺騙呢?
 3.怎樣做才最好?

 答:1.因為您從未結過婚,所以在填移民表格時,正確答案應寫「未婚」。
 2.近期許多政府部門提高移民安全檢查,所以很難告訴您,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BCIS)會檢查何項資料。不過很明確的,BCIS會將申請案資料,送回當初發簽證給您的領事館或大使館,以了解他們是否對您的移民有任何異議。
 3.辦理時最正確的做法是,在文件上填寫「未婚」。

K-1未婚來美,不可與第三者結婚辦綠卡
問:我於2000年5月持K-1未婚妻簽證進入美國,在規定的90天內,與未婚夫登記結婚,並於2000年7月向紐約移民局申請婚姻綠卡。夫妻倆於2002年3月,一起到移民局接受面談,面談後移民官告訴他們回家等候消息。可是等了大約一年,仍未收到移民局任何通知。最近由於夫妻不和,我已與丈夫辦妥離婚手續,請問:我可否再與美籍公民結婚,辦理婚姻綠卡?


 答:「不能」。我們要先明白,K-1未婚簽證成立的目的。國會立法時是出於愛心,明白熱戀中的未婚夫妻一日不見如隔三秋的苦處,因此設立K-1未婚簽證,讓分隔兩地的有情人儘快團聚。因此,K-1簽證的處理過程特別快。但是,無論什麼原因,美國移民局、美國海外領事館、國會陸續發現,有些K-1簽證持有人濫用了這一簽證,並以這種方式快速進入美國,而不與當初的未婚夫(妻)完婚,美國政府有種被人欺騙和錯用別人好意的感覺。

 因此,修正K-1條例規定,凡是持K-1簽證入境者,必須與當初提出申請的未婚夫(妻)完婚,並且只有此未婚夫(妻)才能替你辦理婚姻綠卡。否則,絕不可能在美境以任何方式辦理綠卡(其中包括與另一公民再婚、勞工移民、大赦,又或是父母、兄弟姐妹親屬移民)。

 當然,你可以離境到海外的美國領事館,再辦理移民簽證手續,但要特別留意,領事官會追問,有關你之前的K-1簽證是否有欺騙行為,一旦婚姻欺騙成立,也無法取得任何移民簽證。

前一段婚姻未結束 法律上不承認另一段婚姻

我和丈夫持B1簽證一起進入美國,於2002年9月申請政治庇護獲得批准,丈夫是主申請人,我為庇護家屬。我和丈夫多年感情不和,現已分居半年多,最近認識一美國公民,想和我結婚,我不知該怎麼辦?請問:
 1.如果我不和丈夫離婚,能和美國公民結婚嗎?
 2.若與丈夫離婚,該如何辦理?在美國本土還是在中國大陸辦理?
 3.若我和丈夫離婚,是否就失去政治庇護家屬身分,「黑」了身分後還能和美國公民結婚嗎?
 4.如果我和美國公民結婚,像我這種情況如何進行身分調整?
 5.若與美國公民結婚,多久可拿到臨時綠卡?多久可拿到正式綠卡?


 答: 1.若一段婚姻未結束,法律上是不承認另一段婚姻的。
 2.離婚手續必須經過家事法庭判決。在哪裡辦理,應與妳的代表律師討論才做決定。
 3.和4.離婚後,妳將失去庇護家屬身分,由於妳是B1商業考察簽證入境,因此,妳與美國公民再結婚辦理婚姻綠卡,可以在美境內調整身分,不受245的條例限制。
 5.在紐約地區約需一年半至兩年時間,才可安排面談,取得臨時綠卡一年後,可申請轉正式綠卡。

分居恐影響綠卡申請

問:我太太1998年10月在美以H-1申請移民,我以配偶身分同時申請,我們在中國大陸已結婚,但來美後感情起了變化,沒有離婚但已於1998年分居至今,在申請表上,我的住址是填太太的住址。2002年11月移民申請批准,且案件已轉至廣州領事館申請面談,請問:
1.我們分居,是否會影響綠卡申請,領事詢問我若如實回答分居,會不會拿不到綠卡,倘若如此,我該如何回答?
2.我們至今未收到美領館的面談通知,聽說以前申請回國辦綠卡,半年就面談了,但我們已等了一年,這正常嗎?如何查詢何時能發出面談通知?
3.何時會通知打指模,是在我們回中國大陸前在美國移民局,還是美領館面談以後?


 答:1.領事應只會注意,婚姻關係是否仍存在。
 2.近一年來,無論移民局或領事館的處理時間,均較以前長,建議請承辦律師查一查。
 3.移民簽證應是在領事館打指模。
如果申請入籍時已離婚 需取得綠卡5年才能申請

问:本人於1997年8月在美國取得綠卡(因妻子是公民),後因工作需要於1998年8月返台服務,目前每半年返美一次以保持身分。請問:
 1.本人還需要在美國連續居住多久才可申請入籍?
 2.申請入籍時,如果婚姻狀況改變,是否有影響?


 答:1.與公民結婚取得綠卡3年後就可申請入籍,但3年內必須在美國居住一半以上時間,及出境不得超一年。
2.如果申請入籍時已離婚,則需取得綠卡5年才能申請,同樣需居住一半以上時間,及出境不得超過一年。


離婚後的有條件綠卡 如何轉正式綠卡
问:蕭小姐由美籍丈夫申請,於1996年9月移民入美境。她的婚姻綠卡必須在兩年後轉正式綠卡。她在臨時綠卡到期前的1998年9月,夫婦聯名送進轉正式綠卡的申請書,在等候消息的過程中,由於婚姻出現問題,最終於2001年2月離婚。
蕭小姐及時將更改資料送進移民局,但是,苦苦等候和不斷去信移民局,申請一直無答案,她實在難忍受長期等候的折磨,問有什麼可行方法,要求移民局盡快處理?

答:蕭小姐的申請從1998年9月至今已5年,對任何人來說,確實難以忍受。從另一角度分析,由於蕭小姐的婚姻已結束,法律上的配偶已不能再為她申請轉正式綠卡,而改為她單方面的提出申請。案件的重點在於必須使移民官相信,蕭小姐的婚姻自始至終都是真實的,並無任何欺騙或金錢交易。
 蕭小姐必須再搜集和整理充分資料,其中包括舊房東、舊同事、親戚的證明,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,及離婚始末等資料,補充給移民局,以證明你前段婚姻的真實性。如果仍無消息,可向聯邦法院求助。
 蕭小姐向聯邦法院提出告訴後兩星期,移民局便安排她再次打指紋,於2003年4月初面談。在面談前,她再度整理所送資料,並附上近況的資料。問話當天,移民官審查蕭小姐的資料後,確認她前段婚姻的真實性,便批准了她的正式綠卡。

 

申請當天已和公民結婚兩年 應獲發永久居民身份

问:本人於2000年10月結婚,太太是美國公民,2001年9月我申請I-485,2002年2月去面談,2003年2月12日申請案批准了,但是臨時的。我聽說成為永久居民當天,若當事人結婚未滿兩年,其永久居民身分將會是臨時的。因此我懷疑他們發給我的應該是10年有效的綠卡才對,因為申請調整身分當天,我結婚已超過兩年了。請問:
 1.移民局是不是弄錯了?
 2.該如何請他們再次查看我的案子?


 答:透過婚姻得到的臨時居民身分,是發給案子最終批准時結婚還不到兩年的人,您在批准日時,結婚已超過兩年了,如果您的批准日是正確的話,您拿到的就應該是永久而不是臨時居民的身分。此種情況下,您可以遞交I-90表格,申請轉換綠卡,解釋您的情況,及移民局弄錯,給您臨時綠卡的事實。

 

夫妻若生育子女 有助證明不是假結婚

 
问:緬州江讀友來函:我現在人在監獄,我的情況是這樣的:本人1992年來美國,1993年7月取得C-8卡,1998年1月上庭失敗被判離境,我沒有上訴。1999年12月我與美國公民結婚(美國出生的華人),那時我沒有立刻申請綠卡,到了2001年3月提出綠卡申請,2001年9月移民局問話,我沒有去,律師說幫我申請延期,但我不知道他並沒有做。去年7月我開快車被抓,然後他們說我1998年1月已被判遞解出境。我太太交了擔保書,但移民局不讓她擔保,我目前在上訴,請問我有多少機會出來?


 答:移民官的意圖,顯然是要執行1998年判的離境令。我無法告訴您有多少機會可出獄,因我不知您的上訴是否有力。
 一般來說,當事人在被移民局告上法庭之後舉行的婚姻,都被假設是假結婚,若生有子女,那就有助於證明不是假結婚。
 最高法院對塞得維塔絲告戴維斯(Zadvydas V.Davis)一案所做的決定,表示移民局對於已被最後判決遞解出境的外籍人士,不可予以無限期拘留,只可拘留合理的、必要的一段時間,以便把當事人遞解出境。
 最高法院認為,在最後遞解令下達以後,將當事人拘留長達六個月算是合理的,過了六個月之後,若當事人有理由提出,在可預見的將來,不大可能會執行遞解出境,那麼政府必須對此反駁,才能繼續拘留當事人。
 可是,移民局至今尚未遵守最高法院的裁決,只是口頭說遵守罷了,藉口有一大堆:例如有特殊情形的案子,需繼續居留;被拘留人對其遞解出境,採取不合作態度;移民局很快就將獲得當事人原居國的旅行證件,因此當事人不應獲釋等等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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