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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律师回答婚姻移民法规新闻来源: 新闻发布时间:2006-12-10 11:05:50
申请K-3签证需用1—134经济担保书 纽约陈读友来函: 我是美国公民,于2001年与前妻离婚,又于同年12月与现妻结婚。我的现妻与她的前夫有三名子女,现归她所有。我于2002年1月申请她们移民,现已收到移民局收据。 1.K—3和K—4签证是向广州领事馆,还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? 2.我报税已10年,已满40点,我太太与继女子去领事馆面谈,可否免经济担保书? 3.其中一个孩子可否在大陆再读两年书,以后单独去签证?届时我为她们的移民申请是否仍有效?她们来美后,可否在美国调整身份? 答:1. 请K—3签证,需寄往芝加哥的移民局信箱,地址如下:lmmigration Naturalization Service P.0.Box 7218 Chicago,IL40680—7218,应填1—129F表(公民申请未婚妻移民),并附申请费及证明文件。不必另外申请子女,子女已包括在K—3签证申请之中。 2. 请您太太及她的女子,需做二次经济担保。申请K—3签证,需用1—134经济担保书。以后她们在美调整身份时,需用1—864经济担保书,要承担法律义务。 为您太太出经济担保书时,您只能计算与她婚后的那些季点。全部季点——包括父子关系未建立前的季点在风——可用于亲生及领养子女。是否适用于继子女,值得怀疑。 3. 孩子是您太太的家属,不能单独申请,所以若要两年后单独再获K—4签证,恐怕行不通。也许较好的办法是,让这个孩子现在先拿着K—4签证,两年以后再用。在大多情况下,国务院发的K—3、K—4签证,有效期是10年。 您太太及女子入境时,移民局会批准她们居留两年。为了延长K—3、K—4身份,她们必须申请调整身份,或申请移民签证,或1—130亲属移民申请仍在办理之中,或有其他正当理由,以说明为何要延长身份。 无论上述哪一种申请,若最后结果是没有批准,则K—3、K—4身份人士被指望于30天之内离境。 若您们决定让其中一个孩子等两年后再去领事馆申请K—4签证,而届时您太太及其他子女情况已有改变,领事馆很可能不接受该孩子的K—4签证身份人士,都不可以在美国转换成任何别的非移民身份。 加州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大约需时4至6个月 加州朱读友来函: 我是美国公民,女友在中国,想早日接她来团聚。请问: 1、 在美申请(未婚妻),还是婚后在美早请(公民配偶),哪种方式快些?需等多久? 2、 可否去中国结婚后,在当地美领馆办理移民手续?这样是否快些,有无其他捷径? 答:1、 申请(未婚妻)快些。在加州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,从送件至在广州美领馆面谈,大约只需4至6个月。而结婚后,为配偶申请移民签证,需等一至一年半之久,案件需经过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、全国签证中心,再转至广州美领馆。 2、 在大多情况下,世界各地的美领、使馆,都不会接受美国公民为其配偶提出的移民签证申请,除非美国公民能证明,其在外国的长住地址。 许多公民投诉,办理配偶的移民速度太慢。为此国会于去年通过了立法,新增一种K—3签证,以便美国公民可在国外与外籍人士结婚,而向国内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,提出1—130亲属移民申请,并于接到收件通知后,向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移民局,申请1—129F未婚妻移民,这必须用一个专门的邮政信箱号码。 申请K—3签证的等候时间,与申请K—1签证大至相同。至于捷径,若您的女友符合条件,且有美国公司担保,可申请H—1B或L—1非移民签证。这两种非移民签证,都允许持证人有移民意图,只要在其非移民签证过期时(而移民签证又尚未轮到),愿意离开美国。 临时绿卡批准满两年前的90天内 申请转永久绿卡须填1—751表 夏威夷张读友来函: 我友于99年10月夏威夷,与一美国公司结婚,次年10月育有一子。因对方当初提供情况不实,婚后感情不睦,现拟提出离婚。 请问: 一、她结婚已两年,现在离婚是否影响她申请永久绿卡?若对方刁难,怎么办? 二、我友很爱她的儿子,离婚后儿子能由她抚养吗?(她丈夫与前妻已有一个孩子) 三、我友暂无工作,没有收入。离婚后儿子至18岁的生活和教育费,她丈夫应补偿吗? 四、我友无钱请律师办离婚。有何机构和人员可提供义务帮助? 答: 一、您友目前什么身份,来信未完全讲清楚,但我假定她持临时绿卡,她是担心满二年后申请转为永久绿卡的事。按法律规定,在临时绿卡批准满二年前的90天之内,外籍人士须填报1—751表,申请转为永久绿卡身分。 您友似是真结婚,且婚后还生一子。若她要求离婚且获准,她自己可填1—751表申请,需附婚姻是真实的证明文件。她不一定需要丈夫在申请表上签字,若移民局要与她面谈,她也不一定需要丈夫同去面谈。若于临时绿卡批准未满二周年之前已离婚,就不必等到满二周年前90天才申报1—751表,离婚正式办成后,就可以申报1—751表。 二、这一点我无法告诉您。孩子的抚养问题,需由她及她丈夫两人解决,若他俩解决不了,最后由家庭法庭判决。 三、同样道理,她的瞻养费及孩子的抚养费,需由离婚双方或家庭法院予以解决。 四、我不能把夏威夷所有提供义务帮助的机构都写给您。不过,您的朋友可试着与法律服务公司(legal ser-vices Corporation),亦称法律援助(Legal Aid)联络。这是一个非盈利机构,在许多州内向低收入人士提供服务。他们有两个部门: 一、 Legal Aid Society Hawaii 924 Bethel Street P.O.Box37375 Honolulu,Hi 96837-0375 (808)536-4302 二、 Native Hawaiian Legal Corporation 1164 Bishop Street Suite 1205 Honolulu, Hi 96813-2826 (808)521-2302 她还可以与下列机构联系:Volunteer Legal Services of Hawaii545 Queen Street, Suite 100 Honolulu, HI 96813 (808)528-7046 for Oahu 其他岛屿或当地律师协会,则可拨电话:1—(800)839-5200 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约可快半年至一年 爱荷华州廖读友来函: 本人为美国公民,欲于近期与在大陆的前妻复婚,并为我们的孩子(现年16岁)办理移民。请问: 1、 在复婚或公民未婚妻赴美或夫妻团聚等不同选择下,那一种最容易在短期内办理成功? 2、 我们的孩子以哪一种申请做法,可以和我前妻一同移民? 答: 1、 我假定您的永久居留权不是由下列办法得到的:您的父母为您申请(永久居民申请未婚儿子,或美国公民申请未婚儿子)或您的另一配偶为您申请。如果事实真是这样,那么您自己以前是否合法移居美国,或申办移民时是否犯过欺骗,就可能有问题。 除此之外,您前妻不符合随后团聚的条件,因为你们的婚姻关系,是从即将来临的结婚日期算起。至于申请未婚妻非移民签证,与申请移民签证相比,申请未婚妻K—1签证约可快半年至一年。 3、若您想要孩子获移民签证前来美国,您可另外填一张1—130表,为孩子单独申请。若您想孩子跟母亲一起持K身分来美国,您可把孩子的名字也填入1—129F表(申请未婚妻),送入移民局服务中心。 移民局批准时 结婚未满两年 拿到的是临时绿卡 纽约张读友来函: 我于2000年5月,持K—1未婚妻签证入美境,并于六月与先生结婚,同时送件申请绿卡。2001年,4月问话结束时,移民官说我们的申请资料还在总部,需等资料到了,再通知我在护照内盖章。但至今未收到任何通知,向移民局询问也无用。请问: 1、 如何才能快点拿到临时绿卡? 2、 是否拿到临时绿卡后一年九个月,才能申请正式绿卡? 3、 我的护照内未盖章,是否不可离境? 答:1、 来信所示您住纽约布绿岑,我假定您是曼哈顿移民局问话。问话时案件不能结束,有许多原因,包括档案找不到。您本人或您的法律代理人,应继续向移民局查询。若从移民官那里得不到适当的回答,可逐步升级,询问主管、部门领导、代理副局长、副局长、局长。查询后应等候一至二个月,若无回音,再升级询问。您也可争取您地区的众议员或参议员办公室,出面为您查询。 2、 若移民局批准时,结婚尚未满两年,拿到的是临时绿卡,须于结婚满两年前的90天内,申请转为正式绿卡。若移民局于2002年6月以后批准您的申请,您拿到的已是正式绿卡,不必再申请。 3、 自97年4月1日起,在美洲非法居留满180天或一年者,一旦离境后,就会面临3年或10年不许再入境之罚。申请调整身份人士,若不受上述限制,可事先申请并领到返美许可证,并持之离境。可填1—131表连同申请费,一起向地方移民局申请返美许可纸。在纽约申请,等候时间为90至180天。请注意,申请调整身份人士(H-1B或L-1身分除外),若无返美许可纸而擅自离境,则被认为已放弃其申请。 申请K—1签证的条件 陈读者问: 我在1994年获得美国公民身份。透过同事介绍,认识住在中国一名43岁女士,已通信和电话交往数月。听说我能用K—1签证申请未婚妻来美国,应该如何著手?是不是要去当地移民局填表?有些什么表格要填?需要雇用律师吗?我和未婚妻要准备什么资料? 答:K—1签证允许美国公司申请海外未婚夫/妻来美,并在未婚夫/妻来美后90天内结婚;婚后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调整身份绿卡。只有打算同住并结婚夫妻的真诚情侣,才会给予K—1签证。若当事人为利益而滥用此签证,将受到严重处罚。 申请K—1签证,您可骋用律师或试着自己处理。如果您选择自己处理,可前往当地服务中心拿表格,或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网站下载。 您需要填写1-129F表,您和未婚妻都要填C-325A履历表。其他文件则为你们过去两年交往的证明、您和未婚妻各两张护照照片、美国公民纸、过去婚姻结束证明,和任何其他能证明你们两人的真诚关系,包括你们自己陈述、您俩交往的声明书。 先生为美国公民 太太可在美国调整身份 加州李读友来函: 我于2001年1月抵美,读硕士学位,与先生相恋6年。一年半前他先依亲移民美国,我来美后即办理结婚。请问: 1、 我能否在美调整身份?(已交1-130表) 2、 我是否一直要保持合法身份?一理失去身份,怎么办? 3、 我能否申请V签证? 4、 我先生的父亲是公民,早为儿子办了未婚妻子女移民申请,现可否转为公民已婚女子类别(我们婚前其父已是公民)?可否重新申请绿卡(他持绿卡已有一年半之久)? 5、 有无其他捷径?未获调整身份前,可否回国省亲?一旦回去,会否被拒发签证? 答:1、 只要您保持合法身份,或您先生成为美国公民,您可以美调整身份。 2、 当然在美一直保持合法身分较好,若您失去身份,很可能须等先生成为美国公民后,您才能调整身份。 3、 不能。V签证只用于2000年12月21日之前,送入1-130亲属移民申请表,及已经等了三年的人士。 4、 若您先生愿意的话,他可放弃现在的永久居留权,并作为公民的已婚子女类,重新申请。但若他以前是作为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类移民,就不能保留以前的排期,因为那个已经被(用掉)了。若他以前是别的理由移民,应知道永久居民是不可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,他必须去美国驻外领事馆面谈。 5、 您申请职业移民也是有可能的,至于可能性有多大,我无法告知,因对您不够了解。 在尚未调整身份之前,即以目前的签证身份离开美国,这种做法不可取。F-1签证是不准许持有人抱双重意图的(移民或非移民)。而您去美领馆面谈时,又不一定能再获F-1签证回美国。将来若您获H-1B或L-1身份,持之回国,再获签证重返美国的机会就多些。 有合法签证出入就不会有问题 加州读者joseph.y.we问: 本人为美国公民,与大陆女子结婚,在美国及大陆两地均完成结婚手续。内人因工作的关系,5年后方能来美长住,在此之前,每年只能来美小住1—2个月,本人问题如下: 1、 此时是否适宜为内人办绿卡?或何时办较佳,原因何在? 2、 未办绿卡前,每年以中国大陆护照出入美国一次,是否会影响其5年后绿卡申请? 答:1、 建议在太太可来美常住的一年之前,开始申请在美居留身分。 2、 只要签证时照实回答,有合法签证出入就不会有问题。 与公民结婚而取得绿卡需连续3年居美才能申请公民 阿肯色州读者叶慧玲问: 我结婚时丈夫是美籍华人,我于2000年6月5日取得正式绿卡。现我俩想回大陆或香港工作。我知道绿卡持有人每年需在美国境内住半年以上,才可确保绿卡身份有效,而且在申请公民时,符合在过去3年内,有一半时间住在美国的要求。若我在大陆或香港的美国公司任职一年以上,我的绿卡是否持续有效?我2003年是否仍可申请入籍?我申请入籍时是否一定要居住在美国? 答:你已经获得正式绿卡,因你是透过与美国公民结婚途径取得绿卡,要申请公民,必须要满足二个条件: 1、 连续3年持续居留美国。 2、 你本人身在美国境内一年半以上。离境少于半年时间,不会中断你的连续居留时间,除非你有足够的理由,例如你本人或丈夫为海外的美国公司工作;离境超过一年,你必须申请保留连续居留,否则你的身份会中止。 申请保留连续居留,你必须满足下列条件: 1、 在提出此申请之前,已经身在美国境内居住连续一年,没有中止。 2、 将离境为以下的海外美国机构工作,并签有合同: ——美国政府部门; ——美国研究学院机构; ——美国公司或拥有多数股份的子公司; ——有美国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,并且你不是在成为美国永久居民这前加入。 3.、必须在离境满一年之前,提出此申请(需填写N-470表格preserve Continuity of Residence for Natu-ralization Purposed). 最后,在你申请入籍之后到批准之前这段时间,你必须维持连续居留。入籍申请可以在你的连续居留时间满3年之前3个月提出。在宣誓入籍时,你必须身在美国境内。 若与美国公民结婚B2签证过期 通常可获原谅 纽约雷读友来函: 我于2000年10月,持B2签证由香港来美,申请延至2001年10月,于11月才收到批准通知。我于2001年10月与美国公民结婚,12月才由律师申请绿卡,现已收到移民局通知,约见办理工作许可证。请问: 1、 若B2签证已过期,会否影响申办绿卡? 2、 约等多久才能取得绿卡? 3、 若无绿卡,可否申请社安卡? 4、 我可否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,持之回香港探亲?会否被拒绝再入境? 5、 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需等多久?要特别理由吗? 答: 1、 若与美国公民结婚,且是真结婚,B2签证过期,通常可被原谅。 2、 透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取得绿卡,需等多久,取决于地方移民局的办事速度,你可向你当地移民局或您的律师查询。 你应明白,除非您是于婚后两年才获准,否则您取得的是临时绿卡,如果那样的话,您须于获临时绿卡满两年前90天之内,向管辖您住地的移民局服务中心申报1—751表,要求转为永久绿卡。 3、 您从地方移民局那里获得工作许可证之后,就可申请社安卡。 4、 您可填1—131表,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,用以旅行。你填1—485表申请绿卡之前,没有身份的时间似乎只有两个月,不会被拒绝再入境。按96年移民法规定,自97年4月1日起,在美非法居留满180天或一年者,才会罚以三年或十年拒绝再入境。 5、 申请事先返美许可纸需等多久,通常取决于地方移民局的办事速度,您应向您当地移民局查询。 申请返美许可纸,通常不需特别理由,但对于只是为了申请人要度假就给其返美纸,有些移民官对如此做法表示疑虑。若有紧急需要,返美纸可于一或二天之内就批准,例如家庭成员严重受伤或死亡,但通常须有文件证明。
綠卡配偶有名額限制 問:我於今年初在美國登記結婚,我太太現在持F-1學生簽證,而我是綠卡身分,今年11月份之後就可以申請公民入籍。請問,我現在是否可以替我太太申請綠卡,如果我為太太提出綠卡申請,她是否可以保持學生簽證一邊上大學一邊在美等候綠卡。 聽說從申請入籍到成為公民最少要等一年的時間,如果我現在就替她申請,當我成為公民之後,她是否能自動轉為綠卡身分?我應該怎樣做才能更有利且更快速地為太太申請到綠卡。謝謝! 答:1.你是綠卡的身分,想為持有F-1學生簽證的妻子申請綠卡。因為綠卡配偶有名額限制,所以,目前你的太太應保持學生簽證,一邊上大學,一邊在美等待排期。 2.申請入籍到成為公民,依移民局作業的進度,現在大約須要等待一年左右。 3.一旦入籍成為公民,因為與公民結婚而取得的婚姻綠卡,沒有名額的限制。所以,屆時,你為太太申請送件後,你太太即可在美居留等待,然後,再通知移民局將原來的綠卡配偶,改為公民婚姻綠卡的申請。 (本文由聯合律師事務所林榮傑律師解答)
臨時綠卡離婚 拿不到正式綠卡 問: 2.現在沒有工作,可否從法津上責成他支付我的律師費? 3.有人說,輸方要支付贏方的律師費,我能贏嗎?因為他找了另外一個女人。 4.離婚後,我可否拿到正式綠卡?要多久才可拿到正式綠卡?我的臨時綠卡有效期到2006年10月。 答: 2.不行。如果法官覺得你應該獲得一定數額的撫養費,法官可以要求你先生預支你的律師費,最後從撫養費中扣除。 3.在美國打官司,輸方沒有義務支付贏方的律師費。因為你提供的訊息有限,我們沒有辦法判斷你能得到多少補償。你先生有其他女人,並不構成你能得到多少補償的原因,這只能構成你離婚的原因。 4.離婚後,你不能拿到正式綠卡,除非你能證明先生拋棄你、虐待你。 你如果有具體的案子,可以請律師到移民局去查詢你案子的進展情況。
婚姻綠卡轉正 需先有臨時綠卡 問:我於2003年6月與公民結婚,去年4月打完指模。但至今未收到面談通知,也未拿到臨時綠卡。我可否直接申請正式綠卡?如可以,除填I-751表格外,還需填什麼表格?以及需附加什麼文件?另外,公民先生幫我兒子申請來美,除了填I-130、I-485表格外,還需填什麼其他表格和準備什麼資料?
政治庇護家屬 不能申請女朋友來美 問:我現年22歲,父親的身分是政治庇護,他做為申請人申請我,我於2004年7月到達美國,現在的身分也是政治庇護。但是我的女朋友現在也是22歲,還在大陸,請問: 答:由於你的身分屬政治庇護家屬,因此: 持 K-1 簽證來美 未經擔保人調整身分 將處於困境 答:1.那些以K-1未婚夫/妻簽證入境美國,而沒有與當初擔保的美國公民結婚的當事人,所面臨的困境在於:目前美國移民法沒有辦法讓這種K-1簽證者成為永久居民,或拿到任何合法身分。 你姊姊為你提出的申請,不能幫助你留在這裡等候,因為你的類別目前要等12年,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允許這種類別的當事人,以此原因在等候期間,合法留在美國。 你也不能只因提出這份申請,而獲得工作許可。如果你被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(USICE)抓到,你有權在移民法庭上申辯。但是,因為你已在美國超過一年,沒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,除非促使你申請政治庇護的情形,是在你進入美國之後才發生,或是在你提出庇護時才發生的。 在移民法官面前申辯時,你可能可獲准自動離境,而不發遞解令。但是,依1997年起實行的現行法律,你將被限制10年內不准入境,因為你於1997年4月1日後,已在美國非法居留至少一年。如果要在10年限制期之內返回美國,你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豁免。 如果你申請非移民簽證,可申報I-192表-非移民事前入境許可申請。假如你申請移民簽證,你可申報I-601表-不可入境的豁免申請。 2.雇主僱用非法居民是違法的。就算你有一個報稅號碼文件,也無法讓你合法的被雇主聘用。 如果雇主被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查到,並證明他們一直聘用非法居民,雇主仍然可能面臨罰款。但是相反的,雇主根據稅法,必須為雇員申報W-2。聘用非法居民的雇主,因此處於左右為難情況。你只有報稅號碼,不能解決雇主的難處。 遞交I-751轉正式綠卡 大約需等一年 答:你沒有說明,是否已向移民局遞交I-751轉正式綠卡申請表。如果沒有,你必須立即補辦,原因是你沒有提出申請,移民局是不會通知你問話的。如果你遞交了此一申請,大約需時一年。
結婚申請身分需填I-130、I-485、G-325A表 问:我是美國公民,於今年初認識朋友的妹妹,她已離婚,且有兩個小孩,分別是13跟11歲,去年8月初她和兩個小孩持中華民國護照來美觀光,如今我想與她結婚,請問該怎麼做?需要填些什麼表格? 答:結婚申請身分,需填I-130、I-485、G-325A表格,如想申請工作許可,則需填I-765。兩個小孩需各填一份I-130及I-485,因尚未滿14歲,不需填G-325A。
问:我的表姐於2001年初來美,2003年6月和美國公民結婚後,立即申請兒子來美。2003年10月,表姐收到親屬移民(I-130)、調整身分(I-485)和工作許可(I-765)申請的批准信;其子的I-130也在同年12月批准,並在2004年3月收到第二封信。但在此之後,兒子就沒有收到任何通知。 1.我的表姐應如何繼續申請綠卡,或用其他途徑申請? 答:1.如果美國公民配偶在結婚兩週年前去世,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批准外國配偶的婚姻綠卡。 當然,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也可能聲稱,復原條規不能撤銷已定的法律,即美國公民的鰥夫或遺孀,只能在和美國公民結婚兩週年後去世者,才可申請。 假如您的表姐決定要申請此復原條規,她必須要有合適的親近家人成員,做為經濟擔保人,來取代去世前夫的擔保。此取代擔保者可以是: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的父母、岳父母、兄弟姐妹、孩子(至少要達18歲)、女婿、媳婦、丈夫的兄弟媳、丈夫的姊妹夫、祖父母或孫子女。 您沒有提及,您表姐是如何進入美國的,以及她目前的簽證身分。在此假定,她是合法入境,或有資格以245(i)條款調整綠卡身分,此條款允許大多數類別的當事人,只要在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了勞工證或移民簽證,而且在2000年12月21日前已身在美國,可付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罰款後,予以調整身分。 假如她屬合法入境,但現在已超過了在美合法逗留的時間,又不符合245(i) 假如她符合245(i)條款資格,她可以用其他一些辦法來調整身分。譬如,透過勞工方式,以她的技能由美國雇主擔保申請。 2.因為您表姐的前夫是她兒子的申請人,兒子的I-130移民申請,也會因申請人死亡而自動取消作廢。但若在繼父死亡前,申請表就已批准的範圍內,他也可能依照上述所提人道理由,提出申請。 假如無此可能,您的表姐若遇到,並和另一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兒子滿18歲前結婚,他仍可依繼子的身分,提出申請。當然,若是和美國公民結婚,可以讓其子快些來美。
夫妻分開報稅 須有適當解釋 問:我在2004年5月拿到婚姻臨時綠卡,此卡在2006年5月到期,我瞭解在到期90天前,可遞交I-751申請正式綠卡。 答:婚姻臨時綠卡(即兩年綠卡)轉正式綠卡,必須證明婚姻的真實性和繼續性;當中包括共同擁有、共同報稅、共同生活。而證明的責任,是在申請人這一方。 如果你們夫妻分開報稅,並且有適當的解釋,而移民官也予接納;再加上你有其他的文件,來證明婚姻的真實性,你的正式綠卡應會批准,也不致影響入籍申請的速度。但相反的,如果你的解釋,移民官不予接納,那麼你的正式綠卡申請將會遭到否決。
公民配偶非法居留未達180天婚後一年內可移民來美 答:需要看令友在美非法居留時間而定。如非法居留沒超過180天,則令友結婚後,一年之內即可移民來美。她的未婚夫只要在美國有工作,提得出生活擔保即可。
答:當事人在和為他們申請移民的配偶,於結婚兩年或兩年多後進入美國,進關時是會被考慮為永久居留,而不是有條件居留的。 依您的情況,會發生錯誤,顯而易見是你妻子和她的孩子,在結婚不到兩年時,已以移民簽證方式,從領事館拿到有條件居留權。您的家人很幸運地能理解這個兩年的法規,並且直到兩年過後才進入美國。為糾正檢查官員的錯誤,您的妻子和孩子可以提交I-90(更換永久居留卡申請表)。 但是,您必須知道,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辦很多案件時,常有不願遵循法律的趨向,您可能要費很大的功夫,才能解決這個問題。
问:我想請教關於DV-2005的問題。我居住於台灣,今年參加移民抽籤活動,如果我幸運地被抽中,是否必須立刻到美國居住,否則不能保留此綠卡?另外,我要如何進一步成為美國公民?而我到美國居住後,美國政府是否會協助我找到合適工作? 答:1.在取得移民簽證後,六個月之內必須進入美國。 2.要成為公民,則必須在獲得綠卡五年之後申請,當然還需符合其他申請公民的條件。 3.美國各地的勞工部門可以協助你就業。
答:1.你雖已申請勞工綠卡,但是,現在正處於等待中,最近因與美國公民結婚想申請婚姻綠卡。兩種綠卡可以同時申請,只是如果獲得其中之一的綠卡,那麼另一申請案件,則須撤回。
答:你可以向居住所在的洛杉磯移民局,申請調整身分。大約兩個月,即可取得工作許可(C)9卡,約10個月就會安排你和丈夫前往移民局面談。一旦面談通過,即可取得臨時綠卡。
請問:1.這樣的情況我的面試是否通過?2.如果未通過,我應該怎麼辦? 答:1.你與美國公民結婚後,申請婚姻綠卡,並至移民局接受調整身分面談。而面談時移民官提及2000年你前未婚夫曾幫你以未婚妻身分申請來美簽證。 2.一般而言,面談完成後,移民官會為核准的案件申請人,在護照加蓋I-551章,作為臨時綠卡的證明。如果你的護照未蓋章,而移民官也告知你將會收到另外的通知,那麼,你應該是未通過面談。 3.你應繼續與移民局聯絡,並於接到通知後,提出你婚姻真實性的證明。 移民局應會求證你是否假結婚申請綠卡。因為你的前未婚夫2000年上半年幫你申請簽證,而你2000年12月申請商務簽證來美時,如果申請書上沒有註明你前未婚夫已替你申請未婚妻來美簽證,可能被移民局視為有意欺騙,進而影響你的綠卡申請.
问:我與一美國公民A在2002年6月結婚,但因個性不合,經與婚姻顧問諮商,終究決定離婚。我已有臨時綠卡,2005年2月到期。請問: 1.我是否可以獨自辦理申請永久綠卡?何時該辦理?應填何種表格? 2.我在2004年1月12日申請離婚,照理應會在今年7月得到法院的許可。請問若8、9月與另一名美國公民B結婚,是否會影響永久綠卡的申請? 3.倘若申請永久綠卡失敗,到時再重新申請與B的結婚文件,會不會讓移民局認為我的婚姻不真實? 答:1.你與美國公民結婚後,獲得臨時綠卡,現在正辦理離婚,打算獨自申請永久綠卡。你若要獨自辦理永久綠卡的申請,你必須向移民局提出婚姻是真實性的證明。如果以家庭暴力的原因而辦理離婚,則申請的時間與表格和一般申請永久綠卡,並無不同。 2.你申請永久綠卡的許可與否。是取決於你第一次與美國公民的婚姻是否真實性,應與第二次婚姻無關。 3.你若短時間內用兩次婚姻的關係申請婚姻綠卡,移民局應會合理懷疑其婚姻真實性。
答:孩子在美國出生,屬美國籍。但不會因孩子的出生,而讓父母親自動獲得綠卡身分。當孩子年滿21歲後,便可以替父母申請移民利益。 婚姻是真的 且沒簽正式分居文件 CIS 還是可以批准移民申請 答:1.在此無法告知,您為何還未取得臨時綠卡,可能的原因很多,例如:移民官員不相信您的婚姻是真的、背景調查還未通過、移民官沒有注意到你的案件、檔案有所遺失、您的配偶扔掉或誤放您的面談通知或申請批准文件等。 2. 您在 2000 年 12 月以 K-1 身分來美後,應是在入境 90天內結婚,所以您的婚姻現已超過兩年的時間,因此,將來您從美國公民及移民局 然而,如果您在取得身分之前就已離婚,便要費些勁兒才能取得綠卡。如您已離婚或法律上已分居,原先的綠卡申請便不能繼續辦理,必須再從其他途徑辦理移民手續,例如再結一次婚、由家屬申請移民,或辦理職業移民等。此外,假如您曾被配偶虐待,您便可能可以根據「反對婦女施暴法案」(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),自行辦理移民申請。 3.您應儘量蒐集證據,證明您的婚姻關係是真的,以及您與丈夫一直都住在一起。欲向CIS申請其他移民福利,您的婚姻關係是否為真,便是一個重大關鍵。如您曾被丈夫虐待,應蒐集、保留所有被虐證據。太多與您相同處境的人,即因未能及時把握所有的證據,導致之後很難再去證明曾經被虐一事。 4. 請參考上述答案。 5.若您在未離婚的情況下,從佛羅里達州搬到紐約生活,您可以通知佛州的移民局,告知遷移一事,並可要求他們將您的案件保留在佛州,或者轉送到紐約當地的移民局。跨州轉送申請案可能會更加延誤您的案件處理時間。 只要您的婚姻一開始是真的,在沒有簽署正式分居文件下,CIS還是可以批准您的申請案。對您申請案有利之處在於,你們已跟移民官面談過,若當時移民官員並未懷疑您倆婚姻的真實性,那麼紐約或佛州的移民官員,不一定會堅持要您丈夫一同去面談,才對您的申請做出最後的裁決。 只要條件適合 沒收到婚姻綠卡仍可申請入籍 答:沒收到綠卡,只要其他條件都適合,還是可提出入籍申請。
問:本人 2002 年 4 月以 B1簽證到美後申請了三個月的簽證延期,同年 6月與公民在加州結婚,8月開始遞表申請身份調整。但因與先生個性不合,於同年 10月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,然後一直留在美國境內,並於 2003年5 月底收到法庭的離婚判決書。但是 2003 年 4月,移民局通知我面談,我因正在離婚,沒有出席面談,在收到離婚判決書後,由律師寄信至移民局告知沒有出席面談的理由,移民局亦來信告知我的 答:1. 當 2003 年 4月,移民局通知妳出席面談妳的婚姻綠卡申請案時,妳因故未出席,妳的綠卡申請案應已被退回。通常移民局退回妳的綠卡申請案時,應會同時通知妳,應何時自動離境。妳的逾期居留應從那時起算。
问:來美時,我護照上的婚姻狀況是「已婚」,來美簽證上也是填已婚,事實上,我沒有結婚。來美後,我詢問律師,說是只要護照寫了「已婚」,就必須辦離婚證,於是我托人在原居住國辦了一張,後來丟失了。現在我換了新護照,婚姻狀況是空白。請問: 答:1.因為您從未結過婚,所以在填移民表格時,正確答案應寫「未婚」。 K-1未婚來美,不可與第三者結婚辦綠卡
因此,修正K-1條例規定,凡是持K-1簽證入境者,必須與當初提出申請的未婚夫(妻)完婚,並且只有此未婚夫(妻)才能替你辦理婚姻綠卡。否則,絕不可能在美境以任何方式辦理綠卡(其中包括與另一公民再婚、勞工移民、大赦,又或是父母、兄弟姐妹親屬移民)。 當然,你可以離境到海外的美國領事館,再辦理移民簽證手續,但要特別留意,領事官會追問,有關你之前的K-1簽證是否有欺騙行為,一旦婚姻欺騙成立,也無法取得任何移民簽證。 前一段婚姻未結束 法律上不承認另一段婚姻 我和丈夫持B1簽證一起進入美國,於2002年9月申請政治庇護獲得批准,丈夫是主申請人,我為庇護家屬。我和丈夫多年感情不和,現已分居半年多,最近認識一美國公民,想和我結婚,我不知該怎麼辦?請問:
分居恐影響綠卡申請 問:我太太1998年10月在美以H-1申請移民,我以配偶身分同時申請,我們在中國大陸已結婚,但來美後感情起了變化,沒有離婚但已於1998年分居至今,在申請表上,我的住址是填太太的住址。2002年11月移民申請批准,且案件已轉至廣州領事館申請面談,請問:
问:本人於1997年8月在美國取得綠卡(因妻子是公民),後因工作需要於1998年8月返台服務,目前每半年返美一次以保持身分。請問:
答:蕭小姐的申請從1998年9月至今已5年,對任何人來說,確實難以忍受。從另一角度分析,由於蕭小姐的婚姻已結束,法律上的配偶已不能再為她申請轉正式綠卡,而改為她單方面的提出申請。案件的重點在於必須使移民官相信,蕭小姐的婚姻自始至終都是真實的,並無任何欺騙或金錢交易。
申請當天已和公民結婚兩年 應獲發永久居民身份 问:本人於2000年10月結婚,太太是美國公民,2001年9月我申請I-485,2002年2月去面談,2003年2月12日申請案批准了,但是臨時的。我聽說成為永久居民當天,若當事人結婚未滿兩年,其永久居民身分將會是臨時的。因此我懷疑他們發給我的應該是10年有效的綠卡才對,因為申請調整身分當天,我結婚已超過兩年了。請問:
夫妻若生育子女 有助證明不是假結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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